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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穗版规字〔2020〕1号

潮盛商贸 2024-02-06 18:00:02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穗版规字〔2020〕1号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强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积极性,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对著作权人为其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所需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

       第四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主管全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

       市版权局委托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版权保护中心)为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核资助申请和发放资助款等工作。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或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一)变更登记;

       (二)补充登记;

       (三)撤销登记;

       (四)加急办理和副本费;

       (五)中介人收取的服务费;

       (六)已接受过本办法资助的作品。

       第九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发放标准,严格依照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每件超过800元的按照800元予以资助;其他类型的作品,每件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

       第十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件数标准如下:

       (一)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500件(含500件,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800件:

       1.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为著作权人的;

       2.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为著作权人的。

       (二)同一自然人每年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200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受资助的件数不超过300件:

       1.国家、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著作权人的;

       2.国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为著作权人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付费发票;

       (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的,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五)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及本市户籍证明;

       (六)委托中介人代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的须提供被委托的中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时限: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十三条 市版权保护中心在收到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后须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送。

       第十四条 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不予以资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资助款,并予以公布。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版权局提出,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市版权局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资助申请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市版权局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市版权局将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要求受资助人退回资助款,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0年7月8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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