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务中一直有个传说“三表的研发费必须一致”。监管部门关心这些数据是因为不同来源的数据有助于验证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以及研发财务核算的规范性。
一、三表到底指哪三表?
一种观点是三表指:
1、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的研发费用数据
2、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
3、高新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数据
另一种观点是三表指
1、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的研发费用财务数据
2、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究费用
3、高新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数据
企业研发活动涉及财务口径,高新口径,加计口径和财政口径等,具体差异请见年审、高新、加计、汇缴中研发费常见问题与逻辑分析。
正常理解的三表应该是第一种观点。因为加计扣除与高新虽然有联系,但是财务口径的研发费用却是高新专项审计研发费用的基础。
二、三表的研发费应该一致吗?
审计报告中利润表的研发费用财务数据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研究费用”同属财务口径(后面都以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案例),汇算清缴期间费用中研发费用数据就是按照审计报告中利润表的研发费用财务数据申报的,应该一致。
高新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数据是按照高新口径审计的,财务口径和高新口径天然存在差异,比如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工资,高新口径不认,财务口径确认;比如企业部分研发费用做了资本化处理,高新口径包含资本化金额,但财务口径利润表的研发费用数据只是当期费用化的数据。至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究费用是税法口径,和财务口径、高新口径存在差异就更常见了。
总结:不同口径的数据存在差异是常态,不存在差异是非常态。
实务中,有财务人员认为按照最小研发加计的口径归集核算财务账面的研发费,就可以保持三表一致,消除监管风险。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务口径的处理依据,被高新和加计扣除口径鸠占鹊巢,情何以堪。有企业问如何才能做到三表一致,开玩笑的说,其实也不难,去把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有科技部都合并成一家,天下大同就可以一致了。
结论:三表研发费不要求一致,只是需要差异解释。
毕业季在上半年,有多少企业能做到高新的三年期间每年下半年度都没有研发新人入职?只要下半年由研发新人入职,财务口径和高新口径就会存在差异,所以三表完全一致的反而代表企业很可能核算有问题。
按照江苏省最新的规定,2021年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近3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新增了研发费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未明确是期间费用还是加计扣除,不同的事务所会有不同的理解。提醒关注高新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及时更新。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规定,公司2019-2021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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